代銷產品與自發理財產品不能混淆銷售
據經濟日報5月16日訊:中國銀監會近日印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提出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并由總行對代銷產品進行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商業銀行應依法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督促合作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產品信息,并會同合作機構建立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禁止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上述負責人說,《通知》印發前,商業銀行已經銷售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代銷產品,應在產品到期或兌付后結清,不得繼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