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可免費申請不動產登記
據經濟日報7月28日訊: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發布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以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管理,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對于收費范圍,兩部門規定,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這些不動產權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抵押權。
兩部門明確,不動產登記費按件定額收取。此外,還明確了免收不動產登記費的情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等等。
兩部門規定,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未按規定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的,不予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各地在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前,已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遵循“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原則,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今后,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不動產權利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在權利不變動、未產生新的登記類型的情況下,不動產權利人自愿申請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向相關不動產權利人收取相關費用。
兩部門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后,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復制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的地方,相關不動產登記收費暫按原有關規定執行。